许可证相关信息
许可证办理条件
-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证延续提醒
-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0日内申请延续
- 切勿相信"代办延续"诈骗,仅可通过官方渠道办理
- 店铺转让时,烟草证不可一并转让,需重新申请
- 禁止悬挂许可证复印件,必须展示原件
未成年人保护专区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相关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销售
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售烟
身份核验
疑似未成年需出示身份证
明显标识
店内设置禁售提示牌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烟草的规定
……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电子烟相关规定
《电子烟管理办法》关于烟草的规定
第六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十八条第三款: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八条: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九条: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明确电子烟参照卷烟相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电子烟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需遵循烟草专卖相关管理要求,未经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会触发对应违法责任。
《电子烟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交易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等。违反这些规定,可能面临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会以此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
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典型案例
- 现场检查笔录、经营场所电子烟摆放照片,证实经营电子烟事实;
- 交易账单、支付记录,佐证销售金额与付款方式;
- 经营者询问笔录,确认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
- 未成年人身份凭证、询问笔录,明确购买人未成年身份及购烟经过;
- 经营者相关资质文件,证明其具备合法经营基础但存在违法操作。
- 违法定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对疑似未成年人需查验证件)。
-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7 元,罚款 4000 元,罚没款合计 4007 元(需 15 日内缴纳,逾期将加处罚款或申请强制执行)。
- 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者,需同时合规销售电子烟,严格履行未成年人身份查验义务;
- 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属法律明确禁止行为,切勿心存侥幸;
- 即使经营主体有其他主业(如特产销售),涉及烟草制品销售仍需参照 “烟酒商店” 业态合规要求,强化合规意识。
涉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违法类型 | 法律条文 | 实施条例 |
|---|---|---|
| 擅自收购卷烟 | 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
| 无证运输 |
1.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法制码相关问题解答
-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警告的行政处罚的